5月29日,雙陽法院在辦理一起離婚糾紛撫養費執行案件中,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一份特殊的文書——《執行程序中關愛未成年人提示書》,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進行早期預防和預警提示,告知雙方當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配合、履行探望權及支付撫養費過程中,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執行人王某與被執行人趙某婚后育有一女,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3年經雙陽法院判決離婚,孩子隨王某生活,趙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但因雙方矛盾較大,離婚后趙某在提出想探望孩子時,均被王某以各種理由拒絕,趙某也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王某遂向法院申請對撫養費進行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官通過閱卷了解案情后,隨即聯系雙方當事人,經過幾次溝通了解到王某與趙某離婚后因孩子的探望問題一直存有分歧,隨著孩子長大即將入學,二人對孩子的教育理念也不無法達成一致,彼此心存怨氣,矛盾持續升級,故王某對趙某探望孩子一直較為排斥。考慮到對趙某強制執行撫養費并不能切實解決雙方矛盾,遂執行法官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執行程序中關愛未成年人提示書》,提醒二人即使離婚,但作為父母也應當肩負起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等法定義務,妥善處理好撫養、探望相關事宜,盡量避免因父母離婚對孩子產生不利影響,不能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阻止對方探望,應及時足額支付撫養費。
收到《執行程序中關愛未成年人提示書》后,在執行法官釋法明理,耐心調解下,王某主動表示只要趙某的探望方式合理,其愿意積極協助探望,趙某也表示今后會及時支付撫養費。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就近期探望孩子的時間達成共識,在即將到來的“六一”兒童節,孩子也將見到自己的父親。
一份《執行程序中關愛未成年人提示》,不僅是簡單的一紙提示,還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提供一份履行家庭責任的告知,更給予了孩子一份獲得父母關愛的期待。下一步,雙陽法院執行局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執行案件中主動履職,并隨案發放《執行程序中關愛未成年人提示書》,將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貫穿于執行辦案的始終,為未成年人健康、快樂成長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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