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公眾浴池洗澡的時候
常常會遇到浴室地面濕滑的問題
這個時候總是要特別小心
那么如果在洗浴中心滑倒
這個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件簡介
2024年2月,宋某到某洗浴中心洗浴,宋某從搓澡床下地時摔倒受傷。宋某稱是因為浴池沒有在搓澡區鋪設防滑埑,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地面太滑摔倒。宋某被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為顴弓骨折、頭面部外傷等。事故發生在洗浴中心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公眾責任保險期間內。后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在公眾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某洗浴中心承擔,共計4萬余元。
某洗浴中心辯稱,對宋某在其洗浴中心滑倒無異議,但洗浴區內設置有“小心地滑”警示牌,浴池內地板鋪設有防滑地墊,搓澡床下確實未鋪設防滑墊,但鋪有防滑地磚,拖鞋也是防滑拖鞋,并稱滑倒是因為宋某未穿拖鞋導致,其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即使賠償也應由某保險公司負責,其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傷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擁有豐富的社會生活經驗,在洗浴時應加強自身保護,有注意自身安全的義務,同時被保險人地面濕滑無法避免,任何一家洗浴中心都有地面潮濕的現象,被保險人某洗浴中心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設置了警示牌,防滑墊,因此本次事故不應全部歸于某洗浴中心的過錯。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洗浴中心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宋某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有義務采取一定措施預防損害的發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但洗浴中心屬于較為特殊的經營場所,相較其他類場所滑倒的可能性更高;且洗浴中心具有封閉私密屬性,洗浴者自身在洗浴中心這種場所應該比在一般場所負有更為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某洗浴中心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公眾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宋某對其獲賠部分可直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最終法院判決宋某的各項損失由某保險公司承擔60%,由宋某自行承擔40%。
法官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為特定主體設立了安全保障義務,以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免受侵害。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被侵權人對可能存在的危險應盡到注意義務,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某洗浴中心對宋某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有義務采取一定措施預防損害的發生,而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充分預見洗浴時可能發生的危險,但其未盡到注意義務,對自己損害后果的發生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法官提醒
個人安全無小事,安全防范靠大家。作為經營者,應把維護消費者生命安全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檢查設施設備、對潛在風險設備和區域醒目位置設立警示牌或警示標語予以提示,如遇損害發生應及時履行救助義務以防止損失擴大。作為消費者,應對周圍環境充分觀察,對有警示牌區域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如遇意外事故發生后及時固定、保存證據,以免因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圖文:雙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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