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最無助的時刻,是你們為我撐起了保護傘,用正義與溫暖照亮了我的生活,感謝檢察官,讓我有了生活的希望,通過這件事也讓我懂了國家的相關法律,我保證今后不再發生這種事情了。
2023年4月,劉某在某醫院住院期間,在微信名為“百草園”的人手中購入“風濕特效王”9包,劉某自己服用5包后,將剩余的4包賣給了同屋住院的病友。經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該藥為假藥。2023年9月,公安機關以劉某涉嫌銷售假藥罪向檢察機關起訴,2024年1月,檢察機關認為劉某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決定對其相對不起訴。2024年5月,劉某來到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檢察院控申大廳申訴,稱對檢察機關的相對不起訴決定不服。
“2023年4月,我只是在住院期間將自己服用的藥感覺好用,給同屋的病友4包,病友把藥錢給我了。但我真不知道那是假藥,因為感覺用著不錯才給的病友。公安局就因為這么一件小事,就說我是犯罪,檢察院就給我作了相對不起訴決定,認定我有罪,我冤啊……”劉某認為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程序存在瑕疵、遺漏了相關證據,不認為其行為是犯罪。由于不了解相關法律程序,所以作了認罪認罰,導致檢察機關作了相對不起訴決定。
控申檢察干警接到申訴后,立即針對申訴人提出的相關問題,調取相關辦案卷宗,并與相關辦案人員進行調查核實,發現針對劉某提出的申訴理由出現了新的證據,影響事實認定,從新出現的證據分析,原不起訴決定書認定的事實的適用的法律不適當。綜合全案證據分析,認定對劉某銷售假藥屬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案做出的相對不起訴決定不適當,并將該案轉交刑檢部門審查,后經檢委會研究決定撤銷對劉某作出的相對不起訴決定。
在得知申訴結果后,劉某對申訴結果表示滿意,她說:“只是因為一個小小的舉動,將自己用的效果不錯的藥,分享給他人就被定罪,簡直太冤了。雖冤屈得以洗刷,自身權益得以維護,但是通過這件事,現在也知道這種行為國家法律是不允許的,以后會注意自己的行為,感謝檢察院的幫助?!保ㄌK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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